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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件提案助推一个实施意见出台

    作者:大理州委会 发表时间:2021年09月15日 点击:4831次

      在政协大理州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致公党大理州委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建立“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推进全州“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提案》交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提案》建议,联合大理州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出台《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合力推进破产案件审判及行政争议和环资纠纷案件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1〕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图(来源:大理州人民政府网站)


      《提案》指出:所谓“ 僵尸企业”,通常表现为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勉强地维持,难以长期持续稳定经营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作用下,“僵尸企业”应当自然流入债务重组的市场资源配置之中。在此过程中,“僵尸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及地方政府必然会面临债务重组、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社保缴纳等现实问题,在处置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妥当,往往会对地方营商环境,甚至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建立“破产案件院府联动机制”,实施破产案件服务与预警机制,有利于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维护经济安全。  


    关于建立“破产案件院府联动机制”推进全州“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提案

    《提案》首页


      《提案》建议:一、建立企业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由州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在州级层面建立有国资、财政、人社、税务、工商、公安、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企业破产处置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维护稳定、税收优惠、保全解除、查控办理、招商引资、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破产费用保障、民生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努力推动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补足阻碍破产程序高效有序运行的各项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短板。二、建立破产案件“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府院联席会议”原则上可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2020年9月8日,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案面商会现场

    2021年9月8日,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提案面商


      《提案》交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提案》建议,联合大理州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以大政发〔2021〕23号文的形式颁布《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重要意义。明确在破产程序中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分类施策。明确按照产业政策、企业发展前景、企业危机发生原因等因素,识别企业是否有挽救的可能性;第三部分是责任机制。明确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中,各个主要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中各要素的保障。《实施意见》的颁布施行,将为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加强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企业破产程序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将为倒逼没有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促进产业优化重组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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