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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红河州行政应诉工作的建议

    作者: 发表时间:2018年02月08日 点击:3465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206号提案

    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红河州行政应诉工作的建议                                           

                                                                   

     

    联名提案R 提案领衔人:左一萍等3人                           

    联系地址及邮编: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661199                          

    联系电话(手机):13808775753                                   

    参与联名提案的委员:杨杰  张玲                                  

    是否同意公开R  希望办理的单位(供参考):                          

     

    提案日期: 2017年 2 月 20 日

                                                                                          

    (以下由提案审查机构填写)

    提案分类:综合类  37  

    审查意见:立案

    归口交办:政府系统

    提案审查机构(印章): 红河州政协提案委员会

    提案审查日期: 2017年2月2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保障行政诉讼法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54号文件予以发布。这是我国首个全面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专门性文件。《意见》从"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10个方面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部署。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把握《意见》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于2016年7月28日制定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保护,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意见》也好,《通知》也罢,都对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旨在进一步解决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突出问题。

    当前,红河州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更需要强有力的法治建设来协调各方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以实现经济社会顺利转型和协调稳定发展。红河州近年的行政案件一直在上升,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增幅较大。2014年、2015年、2016年一、二审行政案件收案为151件、269件、400件,同比分别上升56.13%、67.25%,其中集中于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公安的行政案件占收案总数的六成多。行政案件虽然总量不大,但它调整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有人甚至把它喻为官民关系的晴雨表。为推动红河州"融入滇中,联动南北,开放发展"的发展战略有一个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现仅从加强和改进我州行政应诉工作角度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意识。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摈弃"怕当被告"的顾虑,勇于面对案件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提出的质疑,把每一次出庭应诉作为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让其了解行政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机会,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质效和执法水平。

    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彻底解决"立案难、审理难"问题,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当地党委、政府在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体系时,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回应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认真整改行政审判白皮书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内容纳入,并作为评价当地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的实施情况、运行成效的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五、希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信息互通,对口协商,协调联动等内容纳入其中,尽量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

     

     

    提案答复:

     

    办理结果:B类

     

     

     

     

     

     

     红河    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红府法〔201714

     

     

    红河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政协红河州

    第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6号提案的答复

     

    左一萍、杨杰、张玲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第十一届第五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红河州行政应诉工作的建议》提案,已转交我办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情况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州行政应诉工作面临应诉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应诉要求全面提高等新情况。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视不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办理司法建议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保障行政诉讼法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6〕138号)。州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学习宣传《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工作部署,要求各级政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016年7月,州政府法制办及时组织全州13县市和州级部门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人员30余人到昆明邀请国务院法制办和云南省高级法院的相关专家,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互衔接问题、行政应诉工作的新要求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等内容进行了专题培训。使参训人员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同时州人民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使他们懂得运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熟悉度和知晓率达90%。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熟悉度和知晓率达60%以上。

    二、我州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救济和监督制度,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云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11月出台了《关于加强州市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该文件从"充分认识加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三个方面就加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红河州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对我州两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现状进行调研后多次与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并向向全州13个县(市)政府和州直16个部门广泛征求意见,2009年12月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的规定》(红政办发【2009】227号),以此规范我州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通过几年的努力,2014年我州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达50%。

    2014年全州总计行政应诉案件62件,上期结转5件,已审结64件,维持6件,驳回诉讼请求34件,驳回起诉5件,原告主动撤回起诉12件,撤销2件。2014年,全州两级法院审结的111件一审行政案件之中,经过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有72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38件,出庭率为52.78%。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出庭率90%。

    2015年全州总计行政应诉案件102件,上期结转3件,已审结95件.驳回诉讼请求56件,撤销11件,驳回起诉11件,原告主动撤回起诉18件,撤销2件。2014年红河中院行政一审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61.1%,基层法院行政一审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58.1%。

    2016年全州总计行政应诉案件93件,上期结转4件,已审结73件,驳回诉讼请求38件,撤销4件,驳回起诉15件,原告主动撤回起诉19件。2016年,我州经过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有96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60件,出庭率为62.5%。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有46件,出庭率79%;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有14件,出庭率36.8%。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政府法制机构不健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同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和应诉机构,只有设置高规格、独立的政府法制机构,才能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能。但是,我州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情况非常不乐观。作为行政执法任务最重,行政违法、不当以及行政败诉概率最高的县级的法制机构设置情况令人堪忧,全州除屏边县保留了独立的正科级政府法制部门外,其他县市政府法制部门有的与其他部门合并,有的仅设置为股所级。甚至仍有部分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仅有一块牌子无人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出现有案无人办或者无能力办的情况。全州法制机构设置的状况远远不能适应当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形势要求。

    (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配备严重不足

    我州多数县市行政复议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少数配备了一名专职人员但多数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依然是兼职,大多是政府领导的秘书或政府办公室人员,很少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学习和培训,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经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除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流动性大、思想不稳定的问题也比较突出。面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增多、案情复杂、还要承担由于行政复议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责任的各种压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思想压力大、工作压力大、超负荷运转的现象日益突出。加之缺乏法官、信访人员等工作津贴待遇的激励机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思想不稳定,相当数量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存在尽早调开复议工作岗位的想法。同时,基层特别是县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工作交流学习机会也不多,全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整体能力不足,严重制约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功能的发挥。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

    部分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还未转变,对民告官不理解,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心存抱怨,不愿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片面认为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是一般的走形式、走程序,致使多数案件存在"正职委托副职,副职委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委托律师,律师包打官司"或"业务部门执法,法规部门应诉"的现象。2014、2015、201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及《红河州法治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中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下一步我们将以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将法制人才的培养发展纳入全州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全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领导班子集体学法等形式,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完善学法制度,州、县(市)政府每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州、县(市)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其他行政机关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法律知识培训,切实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州、县(市)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等要把宪法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在干部自主选学中加大依法行政专题和课程比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改进创新审理方式,加大公开听证、实地调查取证和案件集体讨论审理力度,积极引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审理,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积极探索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州、县(市)政府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持续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务相适应,争取2020年前实现州、县(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设置、专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配备2名以上的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办案车辆等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和岗位待遇等制度。州、县(市)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业务知识和综合素质。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因疾病、出国、重要公务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裁定,建立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和裁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接受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四)继续推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目前我州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已同州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基本实现了这些部门同人民法院信息的沟通及资源的共享。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国土、环保等部门同司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尽量将更多的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

    感谢你们对我州行政应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7年98

     

    (联系人:周春红,联系电话:13987320333)

     

     

     

     

     

     

     

     

     

     

     

     

    抄送:州政协提案委,州政府督查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9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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