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党外干部培养选拔的历史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统一战线领域也随即进行了拨乱反正。1979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关于在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安排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的请示报告〉》提出,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凡有条件和对象的单位,要考虑安排一些党外人士担任副职,国务院部长,司、局长以及地方厅、局长中也可安排条件合适的党外人士。1981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国家机关安排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进一步强调要把符合条件的党外人士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以两个中央文件的下发为标志,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逐渐步入正轨。上世纪80年代初国务院先后安排了党外副部长7名,有12名党外同志担任国务院部委顾问。但由于十年“文革”所造成的党外代表人士青黄不接等原因,党外干部安排在8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短暂的滑坡,国务院各部委仅剩党外顾问4名。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继续推动与党外人士在国家政权内的合作共事。1989年底,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一个参加、三个参与”是多党合作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1991年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统战部下发《关于推举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审判、检察机关领导职务的通知》。1995年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统战部召开历史上第一次全国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座谈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党外干部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工作的意见》,明确省、市、县政府领导班子中都要配备党外干部,县以上政府职能部门也要注意配备党外领导干部,明确了“重培养、打基础、促选拔”的工作思路和措施。这一阶段的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呈现出由高层向基层、由政府领导班子向政府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全方位发展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配备了1名党外的副院长和副检察长,国务院部委办局和直属单位党外副职达到22人,地方行政司法机关也配备了相当数量的党外干部。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着眼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强调党外干部培养选拔。2004年,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统战部召开第二次全国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座谈会,2005年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的政策原则。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表现在:(1)数量不断增多。全国机关干部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外人士达到3.2万余人,其中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司法机关领导班子中任职的县处级以上党外领导干部共有6700多名;(2)层次不断提高。一批优秀党外干部走上正职领导岗位,国务院配备两位党外正部长,省(区市)、市(地州盟区)两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有党外正职近300名;(3)结构更加合理。抽样调查显示,县处级及地厅级党外干部中研究生以上学历占37.4%,50岁以下的占80.8%,党外干部从以往主要集中在教科文卫等部门,逐步向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领域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监督等领域拓展;(4)作用更加突出。党外干部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在领导岗位上有职有权有为。很多党外干部还在各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组织任职,为巩固和完善多党合作基本政治制度发挥了独特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一是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始终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二是必须坚持把提高思想认识贯穿于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的始终,从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基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三是必须坚持把培养教育作为基础环节,不断提高党外干部的综合素质;四是必须坚持把遵循干部工作的一般规律同考虑党外干部特殊性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党外干部选拔任用的特殊政策;五是必须坚持真诚平等地对待党外干部,搞好与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这些,既是这些年来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的成功经验,也是指导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原则。(作者王青云,中央统战部干部局 《人民政协报》1月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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