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探索与实践——中国参政党履行职能的运行模式和特点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同时也是我国的政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基本职能主要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自1989年中共中央14号文件颁布以来,尤其是2005年和2006年中共中央两个5号文件贯彻实施以来,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其有序的政治参与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取得成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运行模式和特点。
一、参政议政的运行模式和特点
参政议政是中国参政党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也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中国各民主党派通过履行参政议政这个基本职能,服务国家和人民,并充分体现自己的价值所在,使参政党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从而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力量。
参政党参政议政的方式主要有:参与决策、参与执行、参与咨询、参与监督。“具体来说,有以下十六项工作:民主协商、参加人大、政府任职、参加政协、特约工作、对口联系、课题调研、书面建议、动态反映、协调关系、参加检查、支边扶贫、咨询服务、外事活动、对外联络、岗位奉献等。其中,每一项工作都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如特约人员工作,在特约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税务、物价、公安、人事等部门也纷纷聘请党外特约人员,工作领域不断拓宽,特约人员队伍不断扩大;课题调研、考察,已不仅限于各党派单独进行,出现了各党派联合考察和专题调研;民主党派还与中共地方党委、政府联合进行区域性、地区性建设与发展合作等。”
参政党参政议政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政党参政议政的运行模式及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中,均占适当比例。“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共有17.7万人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7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50人;省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41人,省级人大常委会委员462人;市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357人,市级人大常委会委员2084人。他们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参与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参与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参与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反映人民意愿,提出议案和质询案,参与视察和执法检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共有3.1万人,他们对分管的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部委办、直属局担任领导职务副职18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24人;全国397个市(州、盟、区)人民政府中有356人担任副市(州、盟、区)长;有35人担任省级法院副院长和检察院副检察长,有141人担任地市级法院副院长和检察院副检察长。2007年,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2人分别担任国务院科技部、卫生部部长职务。”
三是在各级政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90年至2006年,各民主党派和民主党派成员的政协委员,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共提交提案2400余件,如尽快就反分裂国家行为立法、农村税费改革、大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良好发展环境、建立社保基金监督机制、创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其中许多提案得到采纳实施,或促成了相关法律的制定,或成为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各民主党派充分运用人民政协的各种协商方式,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对各民主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在调研考察、建言献策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为推动祖国统一大业和社会全面进步不断建言献策。近年来,先后就两岸“三通”、西部大开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等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意见建议,受到高度重视,许多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也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开展考察调研,一些地方还采取了“中共党委出题、民主党派调研、政府采纳、部门落实”的形式,有效地发挥了民主党派的政策咨询和智力咨询作用。
五是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参加了重要的国事和外事活动。近年来,民主党派中央领导人参加重要外事活动150多次、率团出访60多次。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会见外宾时,邀请民主党派中央领导人参加;出席重要庆典、慰问、纪念活动,邀请民主党派中央领导人参加。这样,不仅扩大了民主党派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也为民主党派在国事和外事活动中发挥作用开辟了渠道。
参政党参政议政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参政议政以宪法为准则,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为目的。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两个纲领性文件以及各民主党派章程都明确规定,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一切活动,都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说明,中国各参政党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是一种有规范、有责任的政治行为,是在中国现行政治体制内开展的活动,遵循现行政治体制的运行规则、运作程序和价值取向,服从和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崇高理想,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大局。
二是参政议政的基本点是:“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参政党的参政议政,从形式到内容都主要体现在其参政的基本点上,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三是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是“发展”。“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这是2005年5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的。近年来,参政党的参政议政着力在凝聚人心、形成共识,凝聚智慧、寻求对策,凝聚力量、身体力行上下功夫,把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目标理念转化为各界人士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的共同思想基础,转化为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建言献策的工作思路,转化为围绕大目标而不懈努力的自觉行动,从而呈现出参政议政紧扣第一要务的特点。
四是参政议政的渠道多种、形式多样,相互交织、相得益彰。参政党的参政议政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达成的,而这也是由其参政议政的基本点——“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决定的。参政党的参政议政,除了直接在国家政权机关发挥作用以外,更大量的工作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开展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反映所了解的社情民意。
二、民主监督的运行模式和特点
民主监督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民主监督切实有效,中共中央两个5号文件对监督的内容、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等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在政治协商中,民主党派就执政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重要方针制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在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会上,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就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和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在政协会上,民主党派以党派名义就各方面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民主党派的政协委员在政协各种会议上发言,并通过视察、调查和提交提案来实行监督;民主党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民主党派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各专门委员会就有关问题组织的调查研究,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和活动,参与有关法律的制定,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民主党派成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特约员,发挥监督作用。
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人员,是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安排。近年来,特约人员工作领域不断拓宽,特约人员队伍不断扩大。目前,各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各级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特约人员达1.7万人。特约人员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研究,参加对重大案情的调查,发挥参谋咨询作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作为我国政治体系内的一种纠错机制,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是中共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中最主要的一个方面。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包括三个方面: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而第一个方面是最主要的,它是参政党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我国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是这种监督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进行的政党之间的政治监督,具有层次高、范围广、形式多样的特点。
三是这种监督的前提是坚持接受执政党的领导。这种监督是在我国政党体制内,在接受共产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本着“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精神,为支持和帮助中共更好地执政而实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致力于共同的事业。这与西方政党制度中反对党和在野党以执政党为对立面搞权力制衡有着本质的区别。
四是这种监督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参政党对执政党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作批评和提建议,这种监督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可以说,是一种建设性的“柔性监督”。那种认为应将民主监督法律化,使民主监督成为对执政党的刚性制衡的主张,混淆了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区别,不符合当前中国国情。因为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政协的一项基本职能。民主监督变成法律监督,就等于赋予政协法律监督的权力,使政协成了另外一个权力机构了。这样的结果,显然违背了我国的宪法,势必导致“两院制”和权力多元化。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主权利、民主形式和民主渠道的体现,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参政党与执政党形成合力,共同努力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通过参与政治协商的方式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中国参政党履行职能的一个基本特点
中国特色的政党政治在机制运作上是协商合作的方式,执政党和参政党是团结合作的亲密友党关系,各政党在国家政权中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都是以国家和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各参政党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主要是通过政治协商这种方式来实现的。
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民主党派在这两种基本方式中都是重要的参与者。政治协商的内容是:“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这与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内容基本重叠,从而使民主党派通过政治协商来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具有了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推进,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中共中央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一般都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召开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商国是。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负责人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就执政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以及重要方针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近三年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协商中就《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等许多重要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领导人选,宪法修改以及立法法、反分裂国家法、监督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文件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许多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所采纳。此外,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代表人士还向中共中央提出重大的书面意见和建议200多项,内容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外交、港澳台侨等诸多方面。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人民政协的重要界别,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协委员、常委和领导人中有较大比例。“如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时,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协委员的有1343人,占委员总数的60%;担任政协常委的有195人,占常委总数的65.2%;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有13人,占副主席总数的54.2%。在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协中,共有33.6万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和建议案,开展参政议政工作,并通过视察、调查、检查、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来实行民主监督。
归纳分析参政党履行其基本职能的运行模式和特点,我们看到:“共产党执政和民主党派参政的目标任务相同,但角色定位不同……可以说,它们是以不同角色维护同一政权,服务同一政府,推进同一事业的。”这正是中国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特色所在。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离不开参政党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这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深入探索与实践,目的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作者曹蓉,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文章摘自《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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