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视角下进一步推进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作出了重要表述,提出“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善于利用”人民政协这一民主形式,从而将“协商民主”引入了与人民政协相关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视野。尽管这一概念及理论缘起于西方,于上世纪80年代才刚刚兴起,然而,“协商民主”的政治实践在中国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正是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基本实践形式和重要制度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多党合作将日趋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既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开路先锋”,为我国协商民主的继续推进积累了宝贵资源,同时,也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推动力。要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必然要从协商民主的科学视角切入,即,以我国的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强化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利益表达与社会整合功能,为扩大公民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创造条件。
中共十七大报告在谈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明确提出,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一要求旨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和建设的积极性,协商民主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无疑应该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作为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和制度载体,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就需要不断强化广泛的利益表达功能和高度的社会整合功能,要在适时调整民主党派成员结构和政协界别结构及委员构成,吸纳新阶层的同时,注重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兼顾大众阶层、弱势群体,尽可能使公民通过参政党、通过人民政协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政治参与。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障协商参与方在协商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促进平等协商。
协商民主强调协商参与者应该是平等的、自由的、理性的。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基本政治前提。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多样化利益的协商中起着总揽全局、主导方向的作用。再者,还要通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协商参与方协商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促进平等协商,进而实现真实有效协商。
继续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程序化建设,切实发挥协商的实效。
程序之于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在于,如果没有合理完备的程序,协商过程就有可能滋生随意性、流于形式而难以充分实现协商民主的价值和目标。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程序化、规范化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尤其是中共中央于2005年、2006年连续颁发的两个重要文件,为新世纪新阶段推动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纲领。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工作报告中讲到“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明确地提出了“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的要求。为此,要把实现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履行基本职能的程序化作为突破口,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以协商为例,协商前,应公开协商的主题,以便协商参与者掌握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以提高协商质量。协商中,应明确规定协商参与者发表意见、参与讨论等的具体程序。协商后,对所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应有及时的沟通、反馈,并通报协商结果。有了科学运行的程序、设置合理的流程,协商才能真正体现民主、发挥实效。
大力弘扬“和而不同”的传统文化理念,营造团结合作、民主协商的政治文化氛围。
“和而不同”,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理念,即和谐而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尽管传统文化理念与现代协商民主所主张的主体间的平等、和谐不完全等同,但它实质上也是在倡导利益主体多元共存和发展的观念,是以“和”为依归的,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有益和适宜的文化资源。
实践证明,每一种制度的产生、运行、发展和完善,包括民主制度,都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文化、法治、社会环境。以多党合作为重要实践形式的中国式协商民主的推进,在当前民主气氛浓郁、公民意识浓厚、崇尚体谅包容、团结合作的和谐政治文化环境中,为协商民主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作者郭玉生、王琪萍,台盟北京市委会 《团结报》3月15日讯)
打开微信扫一扫
云南致公微信公众号